摘要本案起於檢警調查嘉義市電子遊樂場經營情形,發現陳姓業者表面上合法營業,實際疑似擺設具有賭博性質的機台。
何員不服提出抗告,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8日審理後,認定犯罪嫌疑重大,且仍有串證、滅證之虞,裁定駁回抗告,何員繼續收押禁見。
法院認定有滅證與串證疑慮
本案起於檢警調查嘉義市電子遊樂場經營情形,發現陳姓業者表面上合法營業,實際疑似擺設具有賭博性質的機台。何姓分隊長遭指與該名業者往來密切,涉嫌利用職務掌握的資訊,提前透露民眾檢舉或警方臨檢等消息,使業者得以規避查緝。
檢警搜索及約談何員到案後,並在相關帳戶中查出高達1288萬元來源不明財產。檢方認為,何員涉犯洩漏國防以外機密、公務員包庇他人犯供給賭博場所,以及貪污治罪條例中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嫌,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並獲准。

羈押禁見維持以維護偵查
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,何員供述有避重就輕情形,部分內容與常理不符。法院並查認,何員在警詢時坦承有刪除與陳姓電玩業者對話紀錄的習慣,足以顯示證據可能遭湮滅;加上案內仍有與資金往來相關的人尚未到案,如交保在外,可能影響後續偵查。
合議庭認為,何員身為警官,在地方具有一定職務影響力,若未持續羈押,可能透過數位工具刪除資料,或與共犯、證人聯繫而妨礙證據保全。法院也指出,具保、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替代手段,尚不足以確保偵查順利進行。
法院並在裁定中提及,何員明知陳姓男子為電玩業者,仍與其往來密切,未能保持必要分際,若相關罪嫌成立,將嚴重損及執法人員廉潔形象與社會秩序。合議庭權衡公共利益與人身自由限制後,認定羈押禁見仍有原因及必要,裁定駁回抗告,且不得再抗告。
※ 圖片為示意畫面,僅用於新聞報導與合理使用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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